大學教師教育論文發(fā)表后該如何保護?

時間:2018-03-29 編輯整理:鄒編輯 來源:早發(fā)表網(wǎng)

摘要:  2018年3月25日澎湃新聞發(fā)出了一篇報道,在浙江的杭州科技職業(yè)技術學院發(fā)生了一起論文抄襲事件,該校單樺老師的論文與另一篇時為浙江大學哲學系碩士研究生俞田榮的論文除個別地方有調整外幾乎完全相同。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對單樺老師作出三項處理:1、校內通報批評;2、取消對所涉論文給予的獎勵榮譽;3、收回對所涉論文給予的獎金。

2018325日澎湃新聞發(fā)出了一篇報道,在浙江的杭州科技職業(yè)技術學院發(fā)生了一起論文抄襲事件,該校單樺老師的論文與另一篇時為浙江大學哲學系碩士研究生俞田榮的論文除個別地方有調整外幾乎完全相同。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對單樺老師作出三項處理:1、校內通報批評;2、取消對所涉論文給予的獎勵榮譽;3、收回對所涉論文給予的獎金。

 

從這則新聞我們可以看出,就算是人民教師,也會犯錯誤,為了自己的私利,去盜用別人的成果,這是非??蓯u,屬于侵權行為,這是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fā)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從另一方面來說,俞田榮的論文發(fā)表后,單樺老師明知道是他人論文,還繼續(xù)盜用,并幾乎全文照搬,而導致俞田榮的論文被他人占用,造成了對俞田榮的個人名譽的損害,所以對論文的保護真的很重要。

由此可見,我們要充分的利用著作權保護我們的論文,著作權屬于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我們都不能讓他人盜用我們的知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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